购买太阳能热水器没有索要发票,热水器出现问题后,商家矢口否认销售过该热水器。最终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消费者获得商家赔偿。
烟台福山区周先生购买了一台太阳能热水器,因商家口头保证质量故没有索要发票。使用几天后,周先生发现热水器的水温无法达到预定标准,考虑到购买时没有索要发票,周先生后悔了。
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周先生找到商家想补要发票,岂料商家却矢口否认销售过热水器。经过反复交涉,周先生仅得到一张收据,于是向福山工商部门投诉。
周先生称,自己曾请该品牌热水器经销点工作人员查验过,得出的结论是有真空管并非原装,因此,他认为孙某有欺诈行为,应该退货并按货款一倍的价格赔偿。而商家只承认其中一根真空管并非原装,表示自己履行了产品瑕疵告知义务,只同意退货不同意赔款。
此时,工商人员接到群众证言,证明商家销货时并未履行产品瑕疵告知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商家理应赔偿。在证据面前,商家向周先生赔礼道歉并做出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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