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记者到市地税稽查局采访时发现,一位小伙在纳税大厅里一个劲地叹气。
一位了解情况的地税稽查局的工作人员介绍说,这个小伙子姓李。2000年,小李购买了一套价值20万元的小户型商品房,并花费4万元进行了装修,现因情况有变,准备将此房出售。可当他来到地税部门询问时,却被告知,转让住房时如不能提供有效的装修发票等,则要按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据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而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像小李这样的商品房,只要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房屋原值的10%以内扣除。按理说,小李在出售住房时,装修费用可以扣除20000元。可现在已时过境迁,当时装修过程中,在购进材料时钱货两清,哪想到索要发票?现在需要时却拿不出一张发票来,如此算来,小李将多缴纳税金近4000元,你说能不烦心吗?
地税稽查人员提醒说,住房装修过程中类似小李那样未及时索取购买装修材料发票的,尤其是无装修施工费用发票者为数不少。因此,在此提醒广大装修新居的读者,为了在发生装修质量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在转让住房时合理节税,请注意索要并妥善保管住房装修费用的发票。(彭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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