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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涂料品牌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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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申请、认定、表彰程序

第十条凡符合上榜条件的单位、个人和品牌由国家及地方涂料协会(学会)、涂料行业上下游协会(学会)和涂料及涂料上下游知名企业向组委会提名推荐,申报单位、个人和品牌应如实填写《中国涂料品牌榜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质和证明材料。申报单位、个人和品牌可以直接向组委会申报。

第十一条组委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随机实地核查申报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品牌实物实施用户满意度调查。

第十二条专家委员会对申报单位、个人和品牌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认定,提出认定意见;对存在异议的材料要求企业予以补正,必要时实施现场调研与核查。

第十三条中国涂料网、《中国涂料》杂志、《中国涂料》报纸、中国涂料报道和中国涂料平台对上榜单位、个人和品牌进行公布。对上榜单位、个人和品牌名单有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向组委会秘书处提出复核申请,由监督委员会对复核申请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中国涂料品牌评选组委会对上榜单位、个人和品牌颁发资质证书、奖牌,管理“中国涂料品牌榜”及颁发的证书、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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